牌照出租合同(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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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出租合同 篇1

甲方(车辆牌照承租人)___________

牌照出租合同(通用3篇)

乙方(车辆牌照出租人)___________

乙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参加北京市小客车牌照摇号并中签。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乙方将自有车牌租给甲方使用。

一、甲方负责提供一台发动机号为_______________车架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黑色上海大众斯柯达明锐1.6L车辆;

乙方负责提供一套北京市车辆牌照。

二、租赁期限: 1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租赁费用:租金每年5000元。该协议签订3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1年租赁费¥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

三、虽然上述车辆依法登记在乙方名下,但该车辆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权利均属于甲方,乙方及其利害关系人不享有该车任何权利,无权以任何方式使用、抵押该车。

四、车辆牌照租赁期内上述车辆产生的一切责任、风险、费用及债务均由甲方承担并处理。一切责任、风险、费用及债务与乙方无关。

五、车辆牌照在租赁期间甲方应为该车购买全部第三方责任险(保额一百万)因任何事故给第三方(包括人、物等)造成损害的,应由甲方及其保险公司根据事故处理有关部门的裁决进行赔偿, 乙方没有任何义务进行损害赔偿。

六、如得知甲方饮酒驾车,合同终止,租金不退。

七、租赁期间内甲方要妥善保管好车辆牌照,不得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转让、转借等。

八、租赁期内如甲方取得北京市小客车购车资格,乙方应全力配合办理车辆过户相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时间。办理过户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同时返还剩余租金(租赁期不足半年收取半年租金,超过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租金收取)

九、租赁期满前壹个月,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续租问题。若双方同意续租,需重新签署租赁协议。若一方不同意续租,经双方协商无果租赁期满后,甲方对车辆牌照的使用权自行终止,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乙方收回车辆牌照,车辆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均属于甲方。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签字认可后所形成的书面材料具有本协议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日 期: 日 期:

牌照出租合同 篇2

甲方(车辆牌照使用人): 身份证号:

乙方(车辆牌照被使用人): 身份证号:

乙方于20xx年2月参加北京市小客车牌照摇号并成功。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乙方将自有车辆牌照借给甲方使用。现就租赁车牌照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负责支付购买型号为 的车辆的一切费用;乙方只负责提供车牌号为京 的车牌。

二、租赁期限:叁年,自20xx年2月1日起至20xx年2月1日止。

三、租金及付款方式:

1.租金:人民币5000元/年,(¥五千元/年)

2.付款方式:甲方须在牌照办理完毕之日起支付乙方第一年租金¥五千元,

四、虽然车辆购买后在乙方名下,但该车辆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均属于甲方,乙方及其利害关系人不享有该车任何权利,无权以任何方式使用、抵押该车。

三、租赁期内,车辆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债务均由甲方支付并处理,乙方只负责提供车牌照,没有任何义务处理车辆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债务。

四、车辆牌照在租赁期间甲方应为该车购买第三方责任险(保额叁拾万)。因交通事故给第三者(包括人、物等)造成损害的,应由甲方及保险公司根据事故处理有关部门的裁决进行赔偿, 乙方只负责提供车牌照,没有任何义务进行损害赔偿。

五、车辆在租赁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概不负责。

六、租赁期间内,甲方要妥善保管车牌照,不得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转让、转借等。

七、租赁期满后甲方对车辆牌照的使用权自行终止,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车辆转出相关手续,便于乙方自行购买车辆使用自由牌照。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日 期: 日 期:

牌照出租合同 篇3

甲方(出租柜台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承租柜台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担保方:

为了搞活经济,充分发挥柜台的经济效益,经双方协商,由出租方将柜台租给承租方经营,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柜台的数量、面积及其坐落的地点

第二条租赁柜台的期限和经营范围

第三条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1.租金标准。

2.支付方式。

3.支付时间。

第四条承租方的权利、义务

1.承租方在经济范围内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受出租方干预。

2.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提供一切开展正常营业活动所必需的条件。

3.承租方对于租用的柜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以任何形式进行转租、转让(个体工商户的承租经营人员必须是营业执照上核准的人员)

4.承租方不得利用柜台从事非法经营,其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也不得超出出租方的经营范围。

5.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亮证经营。承租方的商品销售活动必须实行现货交易,不准开展预收款式的预售或代购、代销业务。

6.承租方必须爱护柜台设备,在租赁期间如损坏所租赁柜台设备,必须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7.承租方必须遵守出租方的店堂纪律,端正经营态度,文明经商,礼貌待客,遵守安全消防规则,维护店容卫生。

第五条出租方的权利、义务

1.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期交付租金。

2.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上报各种报表,有权对承租方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遵守店堂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等进行监督。

3.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1)擅自改变柜台的使用性质

(2)擅自转租、转让柜台或利用柜台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3)逾期交纳租金,经出租方限期交纳后仍拒不交纳者。

(4)承租方严重违反店堂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听规劝者。

4.出租方必须尊重承租方的经营权利,不得以监督为名干涉承租方的正当经营活动。

5.出租方必须给予承租方以同本店柜台平等的一切经营条件,为承租方的经营活动提供方便。

第六条纳税

出租方、承租方必须按有关税收规定,按期交付各自所依法负担的纳税金额。第七条担保方的权利、义务

1.担保方有权对承租方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解,有权要求承租方依法经营和遵守店堂纪律、规章制度,要求承租方按期向出租方交纳租金。

2.承租方如不按期、按规定数量交纳租金,并经出租方催交仍拒不交纳时,出租方有权要求担保方代为交纳租金。担保方对此承担连带经济责任。担保方代交纳后,有权要求承租方偿付代交租金。

第八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期满、停租或承租方迁走时,应由订立合同各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订立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副本份,送等部门各一份备案。

甲方:

代表人:

日期:

乙方:

代表人:

日期:

担保方:

代表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