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事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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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位请个长期病假,然后从事“第二副业”,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有这样的行为,不仅病、事假期间一切工资待遇都拿不到,还将受到严厉处罚。

机关事业单位事假规定

近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这些“铁饭碗”人员的病、事假待遇做了详细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病假超过2 个月、事假超过5 天的,其工资和工作性津贴将按比例有所减少。

根据相关规定,我市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病假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文件(包括医生证明、病历)作为凭证。若因工(公)致伤、致残的,在规定的休养期内工资待遇不变。

在病假期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享受病假期间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此外,机关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 个月不满6 个月的,从第3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 个月不满6 个月的,从第3 个月起,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

根据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超5天都将要扣钱。例如,机关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 个工作日不到10 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职工在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不计发工作性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 个工作日不到10 个工作日的,从第6 个工作日起,职工工作年限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5%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30%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