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决定(精选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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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决定 篇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赔偿决定(精选16篇)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20xx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确认程序、畅通了请求渠道,改变了归责原则、扩大了赔偿范围,完善了赔偿程序、增加了举证质证,明确了人员配置、强化了赔偿监督、提高了赔偿标准、改进了经费保障,对于深入推进中央提出的三项重点工作,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抓好国家赔偿法修改决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全国人大会的修改决定,准确掌握并深刻领会修改内容,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国家赔偿法的宣传工作,突出宣传国家赔偿法在加强人权保护、救济弱者利益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的积极意义和典型案例,展示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二、各级人民法院要转变思想,克服畏难情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积极受理和审慎处理国家赔偿案件,加大国家赔偿案件的协调处理力度,保证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要清理修正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新规定、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各类案件的办案程序,提高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办案质量,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错案,切实提高公正司法的水平。三、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国家赔偿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家赔偿办案机构的调整设置工作。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要尽快同组织人事编制部门,积极落实修改决定中有关赔偿委员会设置的新规定,并保证有3名以上审判员作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基层人民法院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负责本院的国家赔偿案件,要成立专门的理赔小组或安排专人做好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的处理。四、各级人民法院要抓紧审结国家赔偿确认等积存案件,注重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在国家赔偿法修改决定生效实施的过渡期内,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五月十日

国家赔偿决定 篇2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国家赔偿决定书

(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用)

(××××)×法委赔字第×号

赔偿请求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赔偿义务机关:……(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复议机关:……(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因……(申请国家赔偿的案由)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名称)国家赔偿一案,……(不服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的决定,或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等情形),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情况、复议机关的复议情况,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时进行过质证的,写明质证内容)。

经审理查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定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理由)。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的规定,决定如下:

(第一种情况,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赔偿的)

……(赔偿的方式及赔偿数额)。

(第二种情况,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不予赔偿的)

驳回×××(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关于……(申请事项)的国家赔偿申请。

(第三种情况,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程序性驳回国家赔偿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的)

一、撤销……(机关名称和文号)决定;

二、……(赔偿的方式及赔偿数额)或者驳回×××(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关于……(申请事项)的国家赔偿申请。

(第四种情况,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维持原复议决定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的)

维持……(机关名称和文号)决定。

(第五种情况,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撤销复议决定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决定,重新作出决定的)

一、撤销……(机关名称和文号)(国家赔偿)决定。

二、……(赔偿的方式及赔偿数额)或者驳回×××(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关于……(申请事项)的国家赔偿申请。

(第六种情况,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变更复议决定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的)

一、撤销……(原决定主文的事项);

二、维持……(原决定主文的事项);

三、……(其他决定的事项,如果变更决定的赔偿金额高于原赔偿决定且赔偿金已支付的,则应写明予以扣除)。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年××月××日

(院印)

国家赔偿决定 篇3

执行回转申请书申 请 人:衡南县湘华经济贸易总公司住 所 地:衡阳市蒸湘区西外环路法定代表人:王芳湘 总经理被申请人:陆魁春,男,195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衡阳市人,住衡阳市珠晖区苏州湾25号请求决定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将座落在衡阳市蒸湘区西外环路亮东大厦一层房产49.52m2(即105号门面)返还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拒不返还,则请求贵院强制执行。事实根据及理由:20xx年9月20日,衡南县人民法院(20xx)南法执字第211-1号民事裁定,裁定我司座落蒸湘区西外环路亮东大厦一层“105号门面(建筑面积49.52m2)归陆魁春所有,并已实际执行。”申请人认为上述裁定违法,遂依法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20xx年5月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衡中法违确字第9号裁定,确认20xx年9月20日(20xx)南法执字第211-1号民事裁定的主文内容及执行该民事裁定的行为违法。同时裁定“撤销衡南县人民法院(20xx)南法执字第211-1号民事裁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20xx)南法执字第211-1号民事裁定被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后,衡南县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责令被申请人陆魁春返还申请人105号门面,如被申请人陆魁春拒不返还,则应强制执行。为此,请求法院依法裁定。此致

衡南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衡南县湘华经济贸易总公司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国家赔偿决定 篇4

赔偿请求人:刘伟,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228号。

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法定代表人:孙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7号上地办公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于20xx年12月16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本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

赔偿请求人请求:

1、 修复或按照原结构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筑物(3排16号商店和库房),并交付赔偿请求人继续使用;

2、 将被拆建筑物内财物归还至原处,如有丢失损坏的照价赔偿;

3、 赔偿被拆建筑内货物853000元;

4、 电话安装费5000元;

5、 有线电视安装费300元;

6、 精神伤害赔偿金20万元;

7、 20xx年11月14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产生的停业损失每月120xx元;

8、 20xx年11月14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的租房费用每月5793元。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主要理由:

1、20xx年8月9日,海淀城管局作出决定并下发《通知书》将海淀区田村山南路8号院和228号院所属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

2、20xx年11月14日,海淀城管局在没有送达拆违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趁早晨突袭以暴力手段将位于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住房强行拆毁,导致屋内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现金等财产不知去向。该行政行为对我家造成巨大财产和严重精神伤害,并导致我失去了唯一的收入来源和精神寄托,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3、20xx年6月3日赔偿请求人刘伟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淀法院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海淀城管局于20xx年8月9日向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

经查:赔偿请求人刘伟在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的居住。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通知。赔偿请求人刘伟认为本行政机关作出上述通知行政行为违法,于20xx年6月3日向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淀法院于20xx年10月30日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本行政机关于20xx年8月9日向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

另查,本行政机关未参与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

本行政机关认为:

1、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不具强制力,并未侵犯赔偿请求人刘伟的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故刘伟不具有提起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

2、本行政机关未参与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故本行政机关并非该案的赔偿义务主体。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对赔偿请求人刘伟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不予赔偿。

如不服本决定,赔偿请求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二月十五日

国家赔偿决定 篇5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赔偿决定书

(20xx)郑中法赔字第14号

赔偿请求人赵国军,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1968年10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区陇海北二街14号楼40号。

委托代理人姜拴胜,河南君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请求人赵国军以本院错判为由,于20xx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人赵国军申请称:20xx年10月19日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xx年11月1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xx)郑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请求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xx年4月2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豫法刑二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在案件重审期间,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20xx年11月1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郑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裁定书,准许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3月16日作出郑检刑不诉(20xx)8号不起诉决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请求人不起诉。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赔偿人身损害163821.83元,精神损害20xx00元,医疗损害63577.38元,误工费70199.055元,给家人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0元,共计人民币597598.265元。

经本院查明:20xx年10月19日申请人赵国军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20xx年11月13日本院做出(20xx)郑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赔偿请求人赵国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赵国军不服,提出上诉。20xx年4月2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豫法刑二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在案件重审期间,公诉机关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20xx年11月19日本院作出(20xx)郑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裁定书,准许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3月16日作出郑检刑不诉(20xx)8号不起诉决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请求人不起诉。

另查明,赔偿方请求人赵国军20xx年10月19日被羁押,20xx年11月30日被释放,共被羁押1139天。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二十一条规定,二审发回重审后做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赔偿请求人赵国军合同诈骗一案二审发回重新审判后,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于20xx年11月19日作出了准许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裁定。20xx年3月16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赵国军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该不起诉决定即为赵国军无罪的确认。赵国军因无罪被羁押,其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本院(20xx)郑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为一审有罪的判决,本院应为赔偿义务机关。

关于赵国军提出被非法关押1139天赔偿数额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本案赵国军因无罪被羁押1139天,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赵国军的损失。20xx年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为142.33元,故赵国军应获得的赔偿金数额为:1139×142.33=162113.87元。

关于赵国军提出赔偿医疗费63577.38元及误工费70199.055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二十六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本案赔偿请求人赵国军释放后住院检查为急性支气管肺炎。后赵国军因支气管哮喘、肺气肿分别入住郑州卷烟总厂医院、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请求人赵国军现不能证明其疾病是在羁押期间受到伤害造成的,该项申请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赵国军提出应赔偿给家人造成经济损失100000元的问题。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系赔偿请求人赵国军的直接损失,其提出给家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故该项申请不予支持。

关于赵国军提出精神抚慰金20万元的赔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将身损害赔偿金。由于本院错误的判决,造成赔偿请求人被羁押1139天,改变了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状态,给其及家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造成了严重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应赔偿赵国军精神抚慰金。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及错判对赔偿请求人造成的伤害,本院确定赔偿赵国军精神抚慰金二万元。

综上,赔偿请求人赵国军因无罪被羁押,其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赵国军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赵国军人民币182113.87元。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受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xx年十二月五日

国家赔偿决定 篇6

申请人:文道才,男,68岁。身份证号码:4324210。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镇北极宫村8组,系常德市武陵区个体工商户经营业主,原道才饮食店负责人。

申请人文道才于20xx年1月17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赔偿申请,要求武陵区人民政府赔偿给申请人所造成的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近20xx年共90万元,造成经营自主权即经营场地灭失的相应赔偿金、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近20xx年从未间断的上诉、投诉、控告、检举、维权等所花费其他损失36300元。

申请人文道才认为:1、原常德市糕点厂属国营企业,是受原常德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组织,1988年原常德市人民政府撤销升为地级市,武陵区人民政府继续行使其职权。2、常德市糕点厂将过期临时建筑出租给申请人使用,该行为违反了城市规划法,且已经常德市规划局确认为违法;后又强令拆除申请人所租用门面。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并造成了申请人经济损失。3、申请人于1996年8月至今一直进行上访、投诉、控告、检举,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其赔偿申请时效没有过期。4、申请人提交了前期维权在交通、住宿、餐饮、误工等花费的书面证据材料。

经审查,1996年3月7日、8日,申请人文道才先后与原常德市糕点厂签订门面租赁合同,租得门面用于经营餐馆。1996年6月24日常德市城市规划局以临时门面已超过批准期限,市政府决定修建万琦天桥,该门面影响市政工程建设为由,向原常德市糕点厂下达了《临时建设掀起拆除通知书》([96]常城规监字第002号),要求原常德市糕点厂限期拆除该门面。7月2日原常德市糕点厂书面通知申请人要求拆除门面,7月底该门面被拆除。申请人认为原常德市糕点厂是受原常德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组织,其将过期临时建筑出租给申请人,并强令申请人拆除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遂于20xx年1月17日申请行政赔偿。

本机关认为:一、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及原常德市人民政府)并未曾授权委托原常德市糕点厂行使行政职权。原常德市糕点厂也未对申请人违法行使具体行政行为。原常德市糕点厂向申请人出租门面、要求申请人拆除门面等相关行为系民事行为,不属于行使行政职权。二、申请人文道才的申请时效已经过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申请人的赔偿请求未能在时效期间内向本机关提交,因此,本案已经超出赔偿请求时效。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文道才的行政赔偿申请不予赔偿。申请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依法可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月二日

国家赔偿决定 篇7

申请人:戴,男,汉族,x年6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x乡乡门村9组。

申请人戴于x年2月12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赔偿申请,要求本机关赔偿因行政不作为而导致申请人被人伤害的医疗费15731.91元、护理费4320元、误工费18920元、住院伙食费2160元、交通费20xx元、营养费2880元、残疾赔偿金3348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387.5元、鉴定费700元,以上九项共85587.41元。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受让x村乡门村10组戴荒山并将其挖成宅基地,x年经县国土部门办理了建房手续。x年准备建房时,戴以该宅基地侵占其责任田为由阻挠施工并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x乡司法所代表乡政府于x年12月20日制作了《关于乡门村村民戴和九组村民戴屋场纠纷的调解意见》,要求我停工2个月,并建议戴在2个月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在此期间,即x年12月20日至x年2月20日止,申请人一直没有动工,也没有收到任何政府、有关部门或法院受理案件的通知或法律文书。x年2月25日,因届满2个月,申请人组织亲属和工人在宅基地动工建房,后遭到戴及其亲属的阻挠,双方发生打架斗殴,两人均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发生给申请人造成了重大伤害和经济损失。

x年4月25日,县政府就申请人与戴土地纠纷作出了溆政处字()第1号处理决定。在收到该处理决定时,申请人得知,早在x年1月23日,戴就已向县政府提出了土地确权申请,但县政府于x年2月26日才受理该确权申请。根据法律规定,县政府应当自收到戴确权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争议当事人。由于县政府没有履行职责,导致申请人被戴砍伤的刑事案件的发生。如县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决定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就不会组织动工,伤害案件可以避免发生。因此,县政府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职的行政不作为,给其造成了85587.41元的损失,要求予以赔偿。

申请人提交了损失计算清单、住院病历、住院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溆刑初字第103号判决书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x年申请人在x乡乡门村10组邮电田(又名接水田、沙田、桐油树田)准备建房时,戴认为申请人侵占了其因小湖村硬化公路后剩余的责任田从而发生纠纷。后x乡司法所于x年12月20日制作了《关于乡门村村民戴和九组村民戴屋场纠纷的调解意见》,要求申请人停工2个月,并建议戴在2个月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在此期间,戴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xx县人民法院以戴无法提供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为由拒不受理,戴便于x年1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土地纠纷确权申请。x年2月23日,因戴反映申请人欲强行在争议地施工可能引发打架事件时,本机关电话通知x乡政府主要领导要求其做好争议双方的疏导工作,且申请人不得在争议土地上从事任何改变现状的活动,但申请人未听从本机关及x乡政府的劝阻,一意孤行仍然于x年2月25日强行在争议土地上施工,从而与戴发生斗殴事件而致双方发生伤害。本机关于x年2月26日对戴送达了确权申请受理通知,后又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申请人及其他相关人员。x年4月25日,本机关就申请人与戴土地纠纷作出了溆政处字()第1号处理决定。

本机关认为:一、本机关的迟延送达受理通知不构成行政不作为。本案中,戴于x年1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土地纠纷确权申请,虽然本机关于x年2月26日迟延送达受理通知,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戴提交申请资料齐备的情况下,本机关在7日内没有按时做出受理决定的,其产生的法律效果仅是自本机关收到申请书之日起视为已受理戴确权申请,并开始计算相应的办案期限。同时,在双方发生斗殴事件前,本机关亦及时地通过x乡政府劝告了申请人不得在争议土地上强行施工,以后又及时就申请人与戴土地纠纷做出了行政处理决定。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机关行政不作为的主张不能成立。二、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行政赔偿的条件及范围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或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法律规定,行政不作为不是国家赔偿的范围。三、申请人要求国家赔偿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中,申请人遭到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害的根本原因在于其不听从相关机关的劝阻,强行在与他人有争议的土地上建房施工,导致双方打架斗殴事件的发生。就整个事件的发生而言,申请人的人身损害系由第三人戴造成,同时申请人自身亦存在重大的过错,不是本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所造成。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的规定,申请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对申请人的行政赔偿申请不予赔偿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x县人民政府

x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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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赔偿: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赔偿决定 篇8

赔偿请求人王◑◑,无业。

赔偿义务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张永伟。

委托代理人方明。

委托代理人包大进。

赔偿请求人王◑◑于20xx年9月23日以被错误羁押及判决为由,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其赔偿王◑◑被羁押376天的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7545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各方面损失60万元,合计人民币675459元。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xx年11月21日作出〔20xx〕金婺法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认为王◑◑故意伤害案二审发回重审后撤回起诉、撤回案件、撤销案件,是因为轻伤鉴定标准发生变化,按新标准鉴定后,王◑◑的故意伤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王◑◑的国家赔偿请求,不予赔偿。王◑◑不服,于20xx年12月5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要求:撤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赔偿的国家赔偿决定书,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支付因错误判决导致王◑◑被羁押376天的国家赔偿金75459元及精神抚慰金和各项损失费60万元。

年月日

国家赔偿决定 篇9

赔偿请求人王◑◑,无业。

赔偿义务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张永伟。

委托代理人方明。

委托代理人包大进。

赔偿请求人王◑◑于20xx年9月23日以被错误羁押及判决为由,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其赔偿王◑◑被羁押376天的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7545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各方面损失60万元,合计人民币675459元。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xx年11月21日作出〔20xx〕金婺法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认为王◑◑故意伤害案二审发回重审后撤回起诉、撤回案件、撤销案件,是因为轻伤鉴定标准发生变化,按新标准鉴定后,王◑◑的故意伤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王◑◑的国家赔偿请求,不予赔偿。王◑◑不服,于20xx年12月5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要求:撤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赔偿的国家赔偿决定书,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支付因错误判决导致王◑◑被羁押376天的国家赔偿金75459元及精神抚慰金和各项损失费60万元。

年月日

国家赔偿决定 篇10

赔偿请求人:王运合,男,1952年3月29日生。

赔偿请求人王运合于20xx年5月12日以无故拘留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王运合的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赔偿请求人王运合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五月十八日

国家赔偿决定 篇11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国 家 赔 偿 决 定 书

(20xx)榕法赔字第7号

赔偿请求人吴昌龙,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音西镇清展花园1幢601室。

委托代理人李金星,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请求人吴昌龙于20xx年7月18日以二审无罪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赔偿请求人吴昌龙向本院提出下列赔偿请求:1、赔偿限制人身自由的损失768605.25元;2、公开登报进行赔礼道歉;3、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0xx00元;4、赔偿治疗费、营养费、500000元;5、赔偿律师费及因申诉控告而产生的交通费、材料费、误工费等1700000元:6、赔偿一次性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300000元;7、支付年迈父母双亲赡养费用、医疗费用各300000元;8、返还被扣的B型驾照。吴昌龙还要求为其解决其姐吴华英被判刑、拘留的问题。

20xx年7月23日,本院听取了赔偿请求人吴昌龙的意见。

经审查查明,吴昌龙于20xx年7月27日被留置盘问,并接受调查,20xx年7月29日被监视居住,20xx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20xx年11月30日被逮捕。同案被告人陈科云、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亦先后被采取强制措施。20xx年7月22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犯爆炸罪,杜捷生、谈敏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谢清犯伪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xx年11月30日作出(20xx)榕初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科云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吴昌龙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杜捷生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谈敏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谢清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29580元,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xx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新审判。20xx年10月10日,本院作出(20xx)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事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科云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法权利终身;被告人吴昌龙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杜捷生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谈敏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谢清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2150元,并对赔偿总额1243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xx年5月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闽刑终字第6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为原判认定陈科云、吴昌龙犯爆炸罪、杜捷生、谈敏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谢清犯伪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各上诉人有罪,原公诉机关指控各上诉人所犯罪名不能成立。故判决:撤销本院(20xx)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告上诉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无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另查,吴昌龙自20xx年7月27日至20xx年2月8日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4215天。20xx年2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至20xx年5月3日无罪释放,期间被监视居住于住处。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公安机关的《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及其20xx年7月28日制作的询问笔录;2、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榕检起诉【20xx】198号《起诉书》,3、本院作出的(20xx)榕刑初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5、本院作出的(20xx)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6、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闽刑终字第627号《监视居住决定书》;7、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闽刑终字第6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8、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闽刑终字第627号《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9、永泰县看守所作出的樟看释字【20xx】012号《释放证明书》。

本院认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闽刑终字第6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吴昌龙无罪,即确认吴昌龙被侵犯人身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吴昌龙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本院应为赔偿义务机关。

吴昌龙自20xx年7月27日至20xx年2月8日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4215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xx年度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金标准182.35元计算,应当支付吴昌龙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768605.2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吴昌龙因被侵犯人身自由,其名誉受到严重损害,本院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吴昌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吴昌龙因被限制人身自由时间长,其工作、生活遭受严重影响,应当认定为精神损害后果严重,本院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

至于吴昌龙提出的其他损害赔偿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法定赔偿原则,上诉申诉产生的交通费、材料费、律师费、律师代理费、亲属误工费及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支付年迈双亲赡养费用、医疗费用,均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此外,因本院侵犯吴昌龙的生命健康权,其主张的治疗费、营养费不属于本院国家赔偿范围。吴昌龙要求返还的扣押物品因未随案移送本院,亦不属于本院国家赔偿范围。吴昌龙反映的为其组吴华英解决被判刑、拘留的问题,与本案无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支付赔偿请求人吴昌龙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768605.25元;

二、在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吴昌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三、支付赔偿请求人吴昌龙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

四、驳回赔偿请求人吴昌龙的其他赔偿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0xx年八月三十日

盖章: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赔偿决定 篇12

赔偿请求人:唐伏明,男,1949年7月17日生。

赔偿请求人唐伏明于20xx年5月11日以执行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赔偿请求人唐伏明被拘留的时间已经超过两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赔偿请求人唐伏明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五月十七日

国家赔偿决定 篇13

赔偿请求人:周,男,x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田村山南228号。

赔偿义务机关:xx市x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法定代表人:孙,住所地:xx市xx区路x号上地办公中心。

xx市x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于x年12月16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本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

赔偿请求人请求:

1、 修复或按照原结构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筑物(3排24号),并交付赔偿请求人继续使用;

2、 将被拆建筑物内财物归还至原处,如有丢失损坏的照价赔偿;

3、 精神伤害赔偿金700万元;

4、 x年6月21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产生的误工费每月5223、5793、6463元;

5、 x年6月21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的租房费用每月10500元。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主要理由:

1、x年8月9日,城管局作出决定并下发《通知书》将xx区田村山南路8号院和228号院所属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

2、x年6月21日,城管局在没有送达拆违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趁早晨突袭以暴力手段将位于xx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住房强行拆毁,导致屋内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现金等财产不知去向。该行政行为对我家造成巨大财产和严重精神伤害,并导致我全家居无定所、无家可归,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3、x年6月3日赔偿请求人周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作出()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城管局于x年8月9日向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

经查:赔偿请求人周在xx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的居住。x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通知。赔偿请求人周认为本行政机关作出上述通知行政行为违法,于x年6月3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x年10月30日作出()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本行政机关于x年8月9日向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

另查,本行政机关未参与xx市xx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

本行政机关认为:

1、x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不具强制力,并未侵犯赔偿请求人周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故周不具有提起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

2、本行政机关未参与xx市xx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故本行政机关并非该案的赔偿义务主体。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对赔偿请求人周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不予赔偿。

如不服本决定,赔偿请求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x市x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x年二月十五日

国家赔偿决定 篇14

我的一次明智的决定

过年时,我又得到了盼星星盼月亮的“年终奖励”——压岁钱。大大小小的红包塞满了我的口袋,我仔细一数,呀!这些对我来说真是个“天文数字”。我心里美滋滋的,想着哪天去商场逛逛,看能“淘”到什么“宝”。

我把钱放入了我最喜爱的储蓄罐。这个储蓄罐是地球仪的形状,底座还有两只十分可爱的小猫模型。储蓄罐是瓷的,要拿出存放在里面的钱,就必须砸了这个储蓄罐。储蓄罐里放入了我日积月累的压岁钱。

一天,弟弟来我家,拉起我的手直奔商场。这下我可傻了眼,心中暗暗叫苦:天哪!看来这次我又得破费了,这小家伙可是有名的“见什么买什么”呀!

果不其然,他看见了什么,就软硬兼施让我给他买。当我们已经拎了大包小包时,弟弟指着一个货架兴奋地说:“姐姐,这不是你最喜欢的SD娃娃吗?大减价啊!”我心中无比欢喜,拉着弟弟的手跑回了家。

我拿出地球仪,留恋地摸了摸它,狠了狠心,举高地球仪。刚准备砸下去,隐约间似乎听见小猫在对我说:“钱一定要用在买玩具上吗?多没意义啊!”我心中一震:可那SD娃娃多可爱呀!机会多难得呀!我可是盼了许久的啊!SD娃娃那时尚的发型,含笑的眼睛,小巧的鼻子,玲珑的嘴巴,可爱的瓜子脸,优美的姿态,前卫的服装和漂亮的配饰都时不时浮现在我眼前,我心里矛盾极了。可我转念一想:是啊,我的玩具不计其数,有娃娃,有卡片,有风铃,有假山……一双高举的手又放了下来。

我忽的又想起来:前几天,奶奶的自行车丢了。奶奶从来都是骑子女“退休”的自行车,买这辆自行车可是狠下了心,花了多年的积蓄才买来的。这辆车可是奶奶的宝贝啊!

看着奶奶吃什么都没胃口,笑容好像从奶奶脸上搬家了的样儿,我可心疼了。奶奶那么爱我,我应该回报她。我再一次拿起了地球仪。这回,我看见两只小猫高兴地对我说:“是的,你做对了,这才是明智的选择!”我又买了一辆和奶奶丢的一模一样的自行车。

我悄悄把自行车放在楼下,不动声色地上了楼,故作惊奇地说:“奶奶,你的自行车!”奶奶勉强给了我一个笑容:“孙女,别安慰我了。”我二话不说就拉着奶奶下了楼。奶奶乐得合不拢嘴,这擦擦,那掸掸。我在心里暗暗发笑。

虽然我一分钱也没有了,小伙伴们笑我“穷”,可我却觉得自己是最富有的人。我拥有正确的理财方法,还拥有一颗关爱别人的心。

国家赔偿决定 篇15

泰州市苏泰客运站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四次股东会审议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清算计划》,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将本公司注销。清算基准日为20xx年7月31日,清算期间20xx年8月1日-20xx年10月31日。

二、决定成立清算组,由胡宁生、王彬、刘建远、封少堂、杨权、叶秀琴六人组成,其中胡宁生任清算组组长。

三、原则同意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清算计划》。

四、会议要求清算组在依法开展清算工作的同时,做好本公司的业务清理工作,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五、清算组在20xx年8月10日前完成本公司财产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的清算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报审批机关备案。

年月日

国家赔偿决定 篇16

老师们常说每一个人从出生开始就是一样的,并没有天生的天才和愚人,只是在于后天所付出的勤奋与努力,和汗水。而有的同学们付出了同样的努力却在成果上有着极大的差别,这就在于我们细节上的把握程度。

我经常会因为粗心大意而失分,这就是细节没注意好的问题。季节的问题有小有大,所以,注重细节的把握是异常重要的。

因此可以见得细节的把握是多么的重要,常常一个微小的细节可以是原定的结果发生巨大的改变,所以说:细节决定成败。这句话并不是空穴来潮,尤其是对于现在的学生来说,在细节上失分很有可能会造成无法想象的巨大损失。

在工作上细节同样重要,在一份工作数据当中哪怕少了一个小数点或错了一个数字造成的损失也是令人无法想象的。

这就是细节的重要性,所以说:细节决定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