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行政许可决定(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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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行政许可决定 篇1

岳阳市启明星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撤回行政许可决定(通用5篇)

鉴于你公司不再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资质条件,我厅责令你公司限期整改后仍无法满足规定要求;现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二十三条和《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xx〕190号)第五条第(二十七)项之规定,我厅决定撤回你公司取得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资质。请你公司在收到本《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后,立即将所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资质证书(一正四副)集中后交我厅政务中心。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2月8日

撤回行政许可决定 篇2

祁阳县建筑规划设计院:

鉴于你公司不再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资质条件,我厅责令你公司限期整改后仍无法满足规定要求;现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二十三条和《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xx〕190号)第五条第(二十七)项之规定,我厅决定撤回你公司取得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资质。请你公司在收到本《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后,立即将所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资质证书(一正四副)集中后交我厅政务中心。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9月26日

撤回行政许可决定 篇3

宁波明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xx年11月26日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经本机关核查,现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且在本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20xx年3月29日,本机关向你公司发出《关于撤回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撤回你公司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

请你公司于20xx年5月20日前,持本决定书和相应资质证书到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机关将公告注销。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依法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4月18日

撤回行政许可决定 篇4

xx市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xx区东风西路中兴横地段建设一幢13层办公商业综合楼工程(西场电子城),根据《关于修建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意见的复函》(荔人防建〔〕1号)批复,该项目应建5级防空地下室1467平方米。

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公司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导致防空地下室达不到应有的防护要求且无法整改。你公司于x年7月16日向我办书面作出《关于西场电子城项目人防工程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说明》,申请该项目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考虑到该项目纳入了市“烂尾楼”项目,又存在结构安全问题,我办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并于x年7月20日向你公司发出《关于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通知》(穗民防易〔〕6号),该项目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366.75万元。之后,我办多次催促你公司缴纳易地建设费,但你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目前该综合楼已投入使用,至今仍未缴纳易地建设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xx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xx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经研究,依法决定如下:

责令你公司于x年4月30日前凭《xx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xx市指定银行网点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66.75万元。

如你公司逾期不履行,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情况采取处罚措施。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六十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2、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1.执法依据

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xx市民防办公室

x年3月24日

撤回行政许可决定 篇5

承县公(治)行罚决字〔20xx〕0479号

被处罚人崔,*,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市**县**镇**村号,现住址:**市**县**镇**村号。

现查明:20xx年10月28日20时许,崔伙同田、王、秦、吴等人在**县**镇**小区栋底商崔放设的赌局内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获赌资7085元,赌具牌九一副。

以上事实有崔陈述和申辩,田、王、秦、吴、等人的询问笔录,夏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崔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承德县公安局送承德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县公安局或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县公安局

二〇xx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