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治校园安全通告(精选5篇)

文本屋 人气:2.42W

关于整治校园安全通告 篇1

关于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的通告

关于整治校园安全通告(精选5篇)

尊敬的各位家长:

鉴于近期校园恶性伤人案件不断发生,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在校安全,从20xx年5月10日起,学校将进一步规范各项安全措施。现将学校安全管理规定通告如下,请各位家长给予大力支持并配合工作。一、为保证校园安全,上课期间实行全封闭式管理。严禁闲杂人员及机动车辆进入校内。二、请家长督促孩子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按时到校,低年级学校尽量由家长接送,家长接送孩子一律在校门外等候,不准进入校内。三、学生学习期间不得擅自离校,中途确需离校的,请家长主动与班主任联系,经班主任同意方可离校,并进行登记。四、家长确有事进入学校,请与班主任联系,经保卫人员同意方可进入,并进行登记。五、凡居住或租住在我校教师宿舍的暂住人员,请在5月12日前到学校办理登记手续(带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否则一律不准进校。六、凡未经同意,强行进入学校的,学校将向公案机关报警,并将当事人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以上规定,重点是保证校园安全,也是保证师生在教平安工作、学习,不便之处,请家长及社会人士谅解支持。另外,请家长能经常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防范未然。特此通告。

杨家桥小学

二Oxx年五月九日

关于整治校园安全通告 篇2

各部门、各经营服务单位及全院师生员工:

为优化校园教书育人环境,保障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辽教电(20xx)21号辽宁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开展学校安全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体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院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院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校园内,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二、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经学院同意并批准,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院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校园内(含宿舍内)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院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反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抚顺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xx年9月28日

关于整治校园安全通告 篇3

校园是读书治学的场所,保持校园安全、文明、和谐,是广大师生的共同责任、共同愿望。然而,校园内时有师生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汽车超速行驶、不按规定停放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交通法规和校纪校规,严重影响到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广大师生反映强烈。对此,学校曾多次发布通知加强管理,通过专题班会进行安全教育,交管部门进行了专项整治,但交通违法及肇事行为屡禁不止。

为践行“绿色、低碳”生活理念,建设“绿色、和谐”校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武汉市交管局东湖高新交通大队和湖北经济学院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按照校内交通标志、标牌的规定行驶,禁止超速,禁止鸣号,禁止逆向行驶;应注意避让行人,确保安全后通行;应按规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占道停车。

二、自20xx年10月8日起,摩托车不得入内,严禁在校园内驾驶、停放摩托车。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0月8日间,在校园内停放的摩托车由所有者立即自行处理。

三、10月8日后,将由公安机关对校内违法违规交通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对校内驾驶、停放的无牌、无证摩托车进行清理,一经发现,当场收缴,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特此通告。

武汉市交管局东湖高新交通大队

湖北经济学院

二〇xx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整治校园安全通告 篇4

各县(市、区)水利局,局机关各科(站、室),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今年的防汛工作,确保全市水利、防洪工程安全度汛,经研究,决定组织检查组从4月28日开始对全市水利工程及防汛工作进行一次安全度汛大检查,由局领导带队到各县(市、区)对防汛备汛工作和水库(电站)、堤防、水闸等工程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各县(市、区)做好防汛抗旱7个重要文件的落实和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组组成

(一)达开水库组

组 长:谢春全

副组长:李志宁、甘梅

成员单位:达开水库管理局、市水利工程管理站

(二)桂平组

组 长:欧凯

组 员:禤庆才、陈纯宁

成员单位:农水科、市水利工程管理站

(三)平南组

组 长:粟卓飞

组 员:刘超萍、叶富初

成员单位:水政水资源科、水政水资源管理站、水政监察支队

(四)港北区及贵港城区组

组 长:李兴南

组 员:杨联贵、刘万艺

成员单位:计财科、城区防洪工程建设办

(五)港南组

组 长:李彩茂

组 员:昌万荣、刘鸿章

成员单位:防汛办、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

(六)覃塘组

组 长:郭起炎

组 员:谭科进、何日新

成员单位:技术科、质监站

二、检查内容

(一)自治区防汛抗旱7个重要文件的落实情况,每个县(市、区)抽查1至2个乡镇。

(二)防汛责任制落实情况,特别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度落实情况。

(三)各水库、堤防防汛指挥机构是否健全,各成员的责任是否明确,人员、责任、思想是否到位。

(四)是否建立健全与当地汛情、旱情、工情等相适应的应急预案,主要负责人是否熟悉预案的内容,是否熟悉当地的地形、汛情、旱情、工情,是否能提前做好相应的防御工作。

(五)各地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应急度汛工程建设及水毁工程修复情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将采取的度汛措施。

(六)是否按照预案要求备足防汛物资,是否组织好防汛抢险队伍及训练情况。

(七)是否按照预案要求组织防汛抢险队伍。

(八)落实水库防汛“五有”(通讯报汛、值班房、管理人员、值班经费、度汛预案)情况,各县(市、区)检查组要现场抽查2-3座小型水库。

(九)防汛抗旱业务培训是否已经开展,计划如何开展,培训的效果如何。

(十)辖区内水电站防汛准备情况。

三、检查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和个别抽查的办法,并建立登记制度。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问题,逐项列出并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四、时间安排

到各县(市、区)、各单位检查的具体时间由各检查组确定后通知有关县(市、区)。各组检查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报告(含检查表),交市防汛办汇总备案。在防汛紧急期,根据防汛需要,各组按照本通知的分组安排到各县(市、区)进行检查。各组可根据需要从有关科(站、室)抽调专业技术人员随同检查。

五、其他

请各单位于4月24日前完成汛前自检自查工作,并将汛前自检自查情况书面汇报和电子文档于4月25日前同时报市防汛办(联系电话:,邮箱)。

附件:1.自治区防汛抗旱7个重要文件落实情况表(一)(二)

2.防汛检查表

3.水库防汛安全检查情况登记表

4.堤防、涵闸防汛安全检查情况表

贵港市水利局

年4月16日

关于整治校园安全通告 篇5

关于开展食盐市场安全大检查的通告北海盐务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中秋”“国庆”两节期间食盐市场监管,防范私盐回流反弹,有效遏制私盐贩销势头,确保节日期间食盐市场安全稳定。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决定从20xx年9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对辖区范围内的饭店、饮食摊点、机关学校企业等食堂、食品加工用户和单位(如酱料厂、饲料厂、冰厂、猪牛皮厂等)、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食盐销售网点等进行全面检查和整顿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食盐(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实行专营管理。食盐零售经营者必须从当地盐业公司或者盐业公司指定的销售网点购进食盐。食品和副食品的加工、酿造、腌制和畜牧、水产养殖、饮食业经营者及单位食堂用盐,必须使用碘盐,并向盐业公司或者食盐零售经营者购进食盐。违反相关规定的,没收违法购进的盐品,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食盐以外的其他用盐,由盐业公司统一经营,确保供应。用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当地盐业公司申报用盐计划,并从当地盐业公司购进所需用盐,不得擅自从制盐企业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调运。违者没收违法购进的盐品,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海产品腌制用盐属于食用盐范畴。严禁将工业盐及其他不符合食盐标准的盐产品作为腌制用盐销售。违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食盐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承运人不得承运无食盐准运证的食盐和无有效凭证的其他工业用盐。违者没收违法运输的盐品,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盐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承运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查实的,对承运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我局将与公安、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密切协作,严格执法,加大盐业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购销、储运、使用盐产品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扰乱盐业市场秩序的,要严格依法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泛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扰乱盐业市场秩序的行为。有奖举报电话:。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盐务管理局

20xx年九月一日